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4年度羅補字第22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225號
- 聲請人
- 富圓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徐國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就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並應提出可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款、第40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狀雖記載相對人為「偉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然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公司資料,其查詢結果為「查無資料」,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聲請人未記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調解通知書,為使調解程序得以進行,聲請人應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提出相對人偉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若
聲請調解狀所載相對人名稱有誤,應予更正,並提出其最新
公司登記資料。
㈡補正聲請調解狀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出
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字號,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
欄。
㈢提出聲請人富圓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並提出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