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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104年度羅補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蘇錦秀
  • 法定代理人
    翁文能

  • 原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86號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翁文能 訴訟代理人 黃根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昌企業社即陳美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0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並提出被告信昌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陳美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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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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