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4年度羅補字第10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106號
- 原告
- 東利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庭帆
- 訴訟代理人
- 楊士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誼豐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並提出原告公司登記資料、車禍報案資料,及支出修復費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應載明零件費用若干),並附繕本,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