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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104年度羅補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黃祿芳

  • 原告
    吳金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234號原   告 吳金合 游文峰 游林哲 張金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3,240元,尚應補繳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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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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