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4年度羅補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234號原 告 吳金合 游文峰 游林哲 張金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3,240元,尚應補繳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