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4年度羅補字第5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52號
- 原告
- 吳俊愷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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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欽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沈志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子偉(原名簡子煒)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