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4年度羅補字第86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86號

原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翁文能
訴訟代理人
黃根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昌企業社即陳美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0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信昌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陳美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羅東簡易庭104年度羅補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