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4年度羅補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86號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翁文能 訴訟代理人 黃根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昌企業社即陳美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0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並提出被告信昌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陳美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