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4年度羅補字第8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補字第86號
- 原告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翁文能
- 訴訟代理人
- 黃根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昌企業社即陳美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0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信昌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陳美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