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救字第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救字第6號
- 聲請人
- 魏正義
- 代理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戴維余律師
- 相對人
- 陳光發即合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05年度羅簡調字第17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扶助等情,業經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