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聲字第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即反訴原告
- 陳詠佳
- 相對人
- 即反訴被告
- 尚榮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核發起訴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於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當事人之起訴合法且非顯無理由時,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本院105年度羅小字第26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審理中,以相對人出租其所有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受有租金收益,致其受有損害,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反訴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10,500元之不當得利。其訴訟標的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內容為金錢給付,其權利之得喪變更不須經登記,是本件聲請顯與首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