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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聲字第3號

聲請核發起訴證明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黃祿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聲字第3號

聲請人
即反訴原告
陳詠佳
相對人
即反訴被告
尚榮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核發起訴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於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當事人之起訴合法且非顯無理由時,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本院105年度羅小字第26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審理中,以相對人出租其所有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受有租金收益,致其受有損害,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反訴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10,500元之不當得利。其訴訟標的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內容為金錢給付,其權利之得喪變更不須經登記,是本件聲請顯與首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黃祿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聲字第3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核發起訴證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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