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補字第7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72號
- 原告
- 暖暖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愉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俐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後,尚須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