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小字第14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小字第145號
- 原告
- 探索開發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顏菊梅
- 訴訟代理人
- 劉惠琴
- 被告
- 力曜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賢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1樓,有公司基本資料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如主文所示之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