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小字第25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羅小字第258號
- 原告
- 大欣開發瓦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玲如
- 訴訟代理人
- 楊晉維
- 被告
- 莊龍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自認卷附「客戶借押瓦斯桶契約書」為其親自簽立(本院卷第27頁),自應依該契約第2條、第5條、第6條約定,返還所借瓦斯桶或賠償新臺幣1,800元。被告雖辯稱新桶係以舊桶交換云云,惟上述契約已明定係將新桶出借被告,日後應負歸還責任,顯係原告出借其所有之新桶之使用借貸契約;縱令兩造同時約定以一定金額回收逾期之舊桶,仍非新舊桶之互易契約,僅係由原告代被告回收處理舊桶而已。本件既無證據證明被告已返還所借新桶,則原告依約請求被告如數賠償,並加給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 由要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