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小字第9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羅小字第96號
- 原告
- 博愛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戴鳳姿
- 訴訟代理人
- 夏中興
- 被告
- 成邦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美純
- 訴訟代理人
- 楊昌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00年1月起至104年12月止之大廈管理費,經被告清償完畢(本院卷第84頁),其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被告於起訴後始清償,訴訟費用自應由被告負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 由要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