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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黃祿芳

  • 當事人
    魏正義陳光發即合益企業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救字第6號聲 請 人 魏正義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戴維余律師 相 對 人 陳光發即合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05年度羅簡調字第 17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扶助等情,業經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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