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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簡字第203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黃祿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簡字第203號

原告
魏正義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戴維余律師
被告
合益企業社即陳光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行小額程序。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後,將訴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860元(本院卷第132頁),致其訴之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應適用小額程序範圍,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黃祿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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