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簡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簡字第203號原 告 魏正義 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戴維余律師 被 告 合益企業社即陳光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行小額程序。 理 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 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後,將訴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860元(本院卷第132頁),致其訴之全部屬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應適用小額程序範圍,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