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簡字第33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簡字第338號
- 原告
- 寶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承鴻
- 被告
- 慶陽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慶陽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於民國104年8月19日所簽立之鋁門窗合約書第5條約定:「買賣雙方如有爭訟,均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為第一審轄院」,即合意定「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此時客觀上並無「板橋分院」之存在,是本件應由如主文所示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