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簡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黃祿芳
  • 法定代理人
    黃承鴻、張慶陽

  • 原告
    寶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慶陽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簡字第338號原   告 寶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承鴻 被   告 慶陽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陽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兩造於民國104年8月19日所簽立之鋁門窗合約書第5條約 定:「買賣雙方如有爭訟,均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為第一審轄院」,即合意定「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此時客觀上並無「板橋分院」之存在,是本件應由如主文所示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劉婉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簡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