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簡字第33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黃祿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簡字第338號

原告
寶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承鴻
被告
慶陽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陽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於民國104年8月19日所簽立之鋁門窗合約書第5條約定:「買賣雙方如有爭訟,均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為第一審轄院」,即合意定「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此時客觀上並無「板橋分院」之存在,是本件應由如主文所示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黃祿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