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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簡字第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黃祿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簡字第8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江宥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家緯、陸慧不動產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黃祿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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