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簡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簡字第8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宥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家緯、陸慧不動產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 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