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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簡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黃祿芳

  • 原告
    江宥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簡字第8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宥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家緯、陸慧不動產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 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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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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