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補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黃祿芳

  • 原告
    江宥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60號原   告 江宥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家緯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陸慧不動產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黃家緯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原證5之錄音檔案光碟1片、原證6之 彩色清晰照片1式3份(並應在各張照片旁邊或下方以文字詳敘拍攝內容係屋內何處、得證明何事)、宜蘭縣羅東鎮○○路000號 房屋及同鎮中華段1557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自民國102 年11月起迄今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劉婉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補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