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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補字第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黃祿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60號

原告
江宥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家緯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陸慧不動產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黃家緯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原證5之錄音檔案光碟1片、原證6之彩色清晰照片1式3份(並應在各張照片旁邊或下方以文字詳敘拍攝內容係屋內何處、得證明何事)、宜蘭縣羅東鎮○○路000號房屋及同鎮中華段1557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自民國102年11月起迄今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黃祿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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