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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補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黃祿芳
  • 法定代理人
    簡愉涵

  • 原告
    暖暖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72號原   告 暖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愉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俐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後,尚須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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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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