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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補字第72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黃祿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72號

原告
暖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愉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俐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後,尚須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黃祿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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