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補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72號原 告 暖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愉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俐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後,尚須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