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勞小字第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羅勞小字第4號
- 原告
- 林育玄
- 訴訟代理人
- 馮郁仁
- 被告
- 祐潔創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銘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佰參拾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自民國103年8月21日起至105年2月19日止起受僱於被告,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46,496元,則其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資遣費應為34,872元(詳如卷附資遣費試算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 由要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