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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勞小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黃祿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羅勞小字第6號

原告
林錦郎
訴訟代理人
馮郁仁
被告
祐潔創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銘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黃祿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
由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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