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吳孟竹
- 原告張素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221號原 告 張素月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庭瑜(原名林怡君)即合得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繳裁判費 18,82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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