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簡字第17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字第172號
- 原告
- 李家揚
- 被告
- 黃心怡即榮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