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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簡字第196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吳孟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字第196號

原告
誼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霞
被告
立勤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 106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107年 2月7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原證3③106年 1月請款單之真正為被告所爭執,有無其他舉證?㈡、提出請求鋼板樁買斷費用所依據之證據資料,並陳報請求買斷之各鋼板樁長度為何?

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7年 2月7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被告據以請求減少租金之各鋼板樁長度為何?租用期間為何?測量時間為何?㈡、被告是否因鋼板樁長度不足產生損害?若有,請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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