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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簡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折舊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吳孟竹

  • 當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字第4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寶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國瑞間請求給付折舊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後加徵十分之五之裁判費,並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 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僅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並未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附錄參考法條之規定計算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823,2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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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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