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簡更㈠字第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簡更㈠字第2號
- 異議人
- 即被告
- 正芳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蔡生
- 相對人
- 即原告
- 勝昌重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勝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異議人對本院 104年度司促字第4209號支付命令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4年 9月17日就上開事件所發104年度司促字第4209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業於104年9月23日送達於異議人之營業處所宜蘭縣○○鎮○○路00號 2樓(見支付命令卷第12頁),而異議人遲至 104年10月21日始提出異議,有蓋本院收狀戳之民事異議狀1份附卷可參(見104羅簡字第269號卷第8頁),顯逾20日之不定期間,依首揭規定,其異議應予駁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