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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11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黃祿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18號

原告
李家揚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心怡即榮順行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萬元

,應繳裁判費37,432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36,9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黃祿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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