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24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245號
- 原告
- 特耐優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佳琳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城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
6,550元,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