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252號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4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