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25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252號
- 原告
-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4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