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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黃祿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8號

原告
駿龍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新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均即全晟土木包工業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法 官 黃祿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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