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9號原 告 九龍輪胎行 法定代理人 李美麗 原告因給付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彥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500元,應 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