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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勞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吳孟竹

  • 當事人
    郭顏毓(原名:黃健治)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雲端生活家股份有限公司虹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伊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捷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原股份有限公司仁維軟體科技有限公司宏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福禾腦事股份有限公司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皇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鉅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華寶元數控股份有限公司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沛穎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竑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郭顏毓(原名黃健治) 被   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被   告 雲端生活家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被   告 虹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水瀾 被   告 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賓鄉 被   告 伊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孝椽 被   告 捷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威 被   告 利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謙 被   告 仁維軟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毅 被   告 宏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帥賢 被   告 福禾腦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宜璋 被   告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桐華 被   告 皇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定鈞 被   告 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聰 被   告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倫 被   告 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欽 被   告 鉅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榮輝 被   告 研華寶元數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振 被   告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申彬 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傑 被   告 李沛穎 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聲隆 被   告 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義泰 被   告 智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升 被   告 竑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惠慈 被   告 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賓鄉 被   告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50元,該裁定並經本院於107年5月31日公示送達原告,有本院 106年度補字第272號裁定、本院公示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第14、15頁),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足參(見本院卷第18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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