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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勞簡字第3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吳孟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郭顏毓(原名黃健治)
被   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被   告
雲端生活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被   告
虹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水瀾
被   告
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賓鄉
被   告
伊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孝椽
被   告
捷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威
被   告
利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謙
被   告
仁維軟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毅
被   告
宏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帥賢
被   告
福禾腦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宜璋
被   告
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桐華
被   告
皇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定鈞
被   告
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聰
被   告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倫
被   告
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欽
被   告
鉅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榮輝
被   告
研華寶元數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振
被   告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申彬
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傑
被   告
李沛穎
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聲隆
被   告
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義泰
被   告
智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升
被   告
竑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惠慈
被   告
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賓鄉
被   告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50元,該裁定並經本院於107年5月31日公示送達原告,有本院 106年度補字第272號裁定、本院公示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第14、15頁),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足參(見本院卷第18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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