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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小字第24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謝昀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小字第242號

原告
游正維
被告
滿分學堂雲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少緯
被告
全球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麗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乃關於因契約涉訟特別審判籍之規定,是項約定雖不以書面或明示為必要,即言詞或默示為之,亦非法所不許,惟仍必須當事人間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意思表示合致,始有該條規定之適用,且與民法第314條所定之債務履行地(法定清償地)尚屬有別。而管轄權之有無,雖為受訴法院應職權調查之事項,惟當事人對此訴訟成立要件之舉證責任仍不因而免除。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5年8月間以分期付款方式向被告購買國中數位教材,然被告卻寄送高中升學之數位學習教材,顯與契約本旨不符。又此件消費紛爭經宜蘭縣政府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後,被告雖同意免費贈送15堂線上課程,惟迄未履行,且現已人去樓空、無從聯繫。爰依法解除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本件被告滿分學堂雲端有限公司址設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地下1樓」、被告全球文創有限公司址設於「彰化縣○○市○○街00號1樓」,此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列印紙本、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7年5月7日經中三字第10735512120號函檢附之全球文創有限公司最後一次變更登記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5月25日彰院曜民字第1070017171號函(見本院卷第3頁、第19頁至第21頁、第34頁)附卷可稽,均非本院管轄範圍。原告雖主張兩造約定本件債務履行地為宜蘭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云云。惟查,依原告所提之訂購單、統一發票(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2頁),並無任何關於兩造間約定以宜蘭縣為債務履行地之記載,無從證明兩造已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意思表示合致,且原告復未提出其他佐證足認兩造確曾約定債務履行地之事實,則原告主張本院有管轄權,自非可採。從而,依前開規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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