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簡字第17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字第17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鋐陽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錫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献嚴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90,7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