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簡字第4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字第42號
- 原告
- 林宗麟
- 訴訟代理人
- 關碧嬋
- 訴訟代理人
- 黎立明
- 被告
- 立琪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惠琪
- 訴訟代理人
- 陳敬穆律師
謝亞哲律師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8年5月10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就被告提出被證 1文化賞工地屋頂防水及貼地磚修繕工程紀錄單(下稱系爭紀錄單),原告是否於106年9月27日前同意被告以系爭紀錄單所載施工方式修補系爭房屋之屋頂平台?
㈡、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屋頂平台之各項瑕疵內容為何?請條列式載明各項瑕疵之內容、發現各該瑕疵之時間、被告有無修補及修補後之情形?
㈢、請求金額明細表(應分項列明)及計算式、計算依據。
㈣、原告起訴狀所附羅工企業有限公司合約報價單(見本院卷第13頁,下稱系爭報價單),所記載之客戶地址與系爭房屋門牌號碼即宜蘭縣○○鄉○○路0段00巷0弄00○ 0號並不相同,且系爭報價單並未記載工程施工範圍,就系爭房屋屋頂平台施作工程部分,涉及施作工程之數量、系爭屋頂平台之具體瑕疵內容,原告逕以系爭報價單各項工程估價費用18分之1計算各項瑕疵損害賠償額之依據為何?
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8 年5 月10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被告是否不爭執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屋頂平台之瑕疵,於交屋時已存在,然被告事後已將該等瑕疵修補完成?如否,請就原告所指各項瑕疵於交屋時是否存在、何時修補完成逐項表示意見。
㈡、被告出售系爭房屋前,有無告知系爭房屋未依原核准設計圖施工?相關事證為何?
㈢、提出被證1系爭工程紀錄單(見本院卷第68頁)所載工程內容之施工紀錄等事證。
㈣、兩造就系爭房屋之買賣為現成屋買賣,與原告得否行使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不完全給付有何關係?相關依據?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