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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吳孟竹

  • 當事人
    林子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106號原   告 林子瑀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芮蒂美妍會館即宋福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30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 5,29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給付工資等部分,暫免徵收2分之1之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645元。 ㈡、補正被告宋福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宋福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提出原告平日每天超時工作 3小時及例假日、休假日加班之相關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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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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