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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2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吳孟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233號

原告
堡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振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笛嘉建設有限公司(原名笛嘉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最新被告公司登記資料、被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說明本院有管轄權之理由並提出相關事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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