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25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256號
- 原告
- 車昇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惠玲
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曜電機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2,130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