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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256號

給付修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吳孟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256號

原告
車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惠玲

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曜電機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2,130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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