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小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小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曾忻蘋 相 對 人 友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公司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此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 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