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小字第31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小字第317號
- 聲請人
- 曾忻蘋
- 相對人
- 友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公司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路00號5樓,此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