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簡字第10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字第104號
- 原告
- 李侑璋
- 被告
- 熱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尚宥
- 被告
- 劉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21,394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0日送達,有本院106年度羅補字第223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 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13頁),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 2紙足參(見本院卷第14頁;第16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