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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簡字第122號

返還車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吳孟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字第1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之美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本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瑤間請求返還車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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