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簡字第12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字第1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之美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本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瑤間請求返還車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