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簡字第17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吳孟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字第17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鋐陽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献嚴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90,7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