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簡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字第17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鋐陽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俐彣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941,6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