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簡字第18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字第182號
- 原告
- 鑫富勝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慧蘭
- 被告
- 宏凰水產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佐,應認其訴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