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簡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字第183號原 告 宜和冷凍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成 被 告 宏凰水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月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 裁定已於同年6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 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佐,應認其訴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