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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簡字第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吳孟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簡字第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立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惠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宗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488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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