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14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145號
- 原告
- 完尚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虹蘭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鋐陽通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
6,000元,應繳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法定代
理人陳錫銘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