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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14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吳孟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147號

原告
宜和冷凍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成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凰水產事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4,000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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