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14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147號
- 原告
- 宜和冷凍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偉成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凰水產事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4,000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