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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吳孟竹

  • 當事人
    欣夆企業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174號原   告 欣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珊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064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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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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