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吳孟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19號

原告
關碧嬋

      黎立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琪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 2人爰依瑕疵擔保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惟觀原告提出預售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買受人為原告關碧嬋,請說明原告黎立明請求損害賠償之法律依據。

㈡、提出被告李汪嶮、蔡清宗、立琪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